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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把小学生打成淤青构成伤害怎么办?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7-05 1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师把学生打出淤青是一般属于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但暴打学生是违法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对老师这种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对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所持的态度是:老师打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
    老师把学生打出淤青是一般属于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但暴打学生是违法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老师打学生打出淤青,那么属于故意打人行为,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而言,如果后果严重,那么就属于犯罪,可以进行拘留和罚款,也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还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应视其情况给予处罚。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法律分析

    老师打学生纠纷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受害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损害的不同原因,我国法律规定了教育机构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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