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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分摊取暖设备费这么合理吗?

业主维权 2023-07-05 1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对取暖费的收取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区各单位按程序自行制定。
    一般对于取暖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1、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设备;对于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用收取取暖费。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取暖费不同地方的价格、收取方法也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
    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不会很高。所以,取暖费的具体计算结合地方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另外,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取暖费的,还会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法律分析:取暖费在法律上是无相关限定的,只有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限定有说明的。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准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供热社会平均成本波动超出肯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时适度调整热价。
    在供热社会平均成本上涨超出肯定幅度并且热价未调整前,市、区(市)人民政府能够酌情予以向居民用户供热的供热单位以适当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收费不合理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责令其停止不合理收费行为,情节严重可以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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