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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别人借了钱,那时候写了自己的名字,能不能不还,欠条也有,但已经不用五年了呗,能不能还?

债务追讨 2023-07-06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以下几种情况:
    1、写了借条,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从约定的还款日期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写了借条,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借款到期后多次要求还款,且有证据证明的,每次催款都会让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催款的次日开始计算;
    3、写了借条,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而是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在写借条之次日起计算;
    4、没有写借条,可随时要求还款,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另外,出借人未再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不是说过了诉讼时效就不能起诉,只是说丧失了胜诉权,但丧失胜诉权的前提是借款人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如果借款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话,借款人的主张还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 借条所写姓名与身份证不一样不可以,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并且能证明确实是身份证上的人所写的,此时即使欠条上的名字不对,也可以起诉并胜诉。故此要求对对方在借条上手动签署其真实姓名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法律分析:借条所写姓名与身份证不一样不可以,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并且能证明确实是身份证上的人所写的,此时即使欠条上的名字不对,也可以起诉并胜诉。故此要求对对方在借条上手动签署其真实姓名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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