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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法院给出的离婚判决,到民政局再婚,让开生效证明,怎么办

起诉离婚 2023-07-07 1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复印档案解决
  • 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生效离婚判决的,不需要以离婚证代替生效的离婚判决,二者的法律效力相同。如果想要再婚,可以持离婚判决书和身份证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法律分析:有离婚判决书没有生效证明一定不能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离婚判决需要开具生效证明,目的是为当事人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时方便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审查而设置.因此,若您要再婚,需要开具生效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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