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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医疗事故中,什么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7-12 14: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包括: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包括: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包括:
    1、主体是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2、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3、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
    4、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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