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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住房工积金在江苏,我想在淮北买房工积金能取出来吗

社会保险 2023-07-14 15: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有效证明后,向所在公司或者各省市住房公积金部门申请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15%的;
    6、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0、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目前在大部分省市,可以使用公积金在外地买房。具体的政策可以咨询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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