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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营业执照变更地址需要什么信息

公司成立 2023-07-15 1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需要下列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房屋租赁合同。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房屋租赁合同;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流程是什么
    1、网上预约登记工商变更信息;
    2、通过后,预约工商提交材料时间;
    3、按照指定的时间到工商局递交材料;
    4、按照指定时间领取营业执照;
    5、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7、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地址的变更应根据以下流程进行:
    1、准备材料。将变更申请书、委托书、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准备齐全。根据要求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2、地址核查。到地址核查窗口,提交委托书和房产证复印件。还需要当场在工商局那边领一张确认变更地址的通知。预留公司开门人的电话以及地址核查。递交资料后,办公人员会要求登记公司的信息,以及一张通知单,如果地址核查没问题,就可以带着单子领取地址变更通知书。
    3、到办理窗口提交资料。地址核验后,按照通知上的时间打电话预约办理事项,到相应的窗口领取地址变更通知单和提交资料。具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各个窗口工作人员会告知。
    4、领取营业执照。一般资料提交上去后5个工作日就可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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