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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有人住,没人住

拆迁补偿 2023-07-16 1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房屋可是农民的私有财产都不会随便拆除的,只要宅基地是合法的,基本上不会出现被拆除的情况。当然现在对于一些已经倒塌或者成为危房的房屋,在一些农村就开始集中清理了,就是为了解决宅基地的闲置跟浪费。
    不过这些倒塌的房屋,一般都是选择一户多宅,已经有新的宅基地盖了房的农户进行拆除。如果农民只有一块宅基地,因为常年在外打工,就算是倒塌了也不能够随便拆除的,真的拆除了农民连一个居住地都没有了。
    所以现在农村拆除无人居住的房屋,也就是针对空心村的情况进行治理,一些农民的多余,而且无人居住的房屋才进行统一的拆除,不会随便进行拆除的。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由此可见,宅基地上无人居住的房屋闲置两年以上,集体可收回。

  • 村里拆迁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有住房才可以分房居住,如果只有户口,没有宅基地或者是没有房子产权的话,可能分不到居住的
  • 在进行拆迁补偿工作的时候,对有户口没房的人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户口,没有房,也没宅基地的。这种情况,不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种情况:有户口,没有房,但是有宅基地。
    根据宅基地所在的区位,和当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市场的行情,适当给予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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