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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7-19 1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责任吗
    1、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时起算。但是权利受到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三、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哪些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责任。根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如果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车辆挂靠需要什么手续
    1、运输公司的机构代码和委托书;
    2、车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多印几张;
    3、车辆合格证及复印件,发票一联复印件,三联原件;
    4、车辆附加税;
    5、去车管所拿申请书,需盖运输公司章;
    6、拍照,公告,上线合格,交钱选号;
    7、车辆保险的强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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