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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生育保险能自己续保吗?

社会保险 2023-07-19 19: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生育保险是可以续交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在续交后没有中断,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根据社保规定,生育保险因个人原因中断的无法办理补缴业务,而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疏忽造成的中断,可以办理补缴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是可以续交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在续交后没有中断,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根据社保规定,生育保险因个人原因中断的无法办理补缴业务,而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疏忽造成的中断,可以办理补缴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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