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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误解合同的特点,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7-20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下类型属于重大误解合同:
    1、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的误解的合同;
    2、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的合同;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内心真实意思不相符;
    2、当事人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识发生错误;
    3、应当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4、对方当事人不存在欺骗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的规定是:合同相对方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合同相对方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定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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