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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 2023-07-21 03: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内容:
    1、约定婚后不准结婚的无效;
    2、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进行偿还,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
    3、限制一方生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一、家庭财产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1、家庭财产协议书满足三个条件有效,分别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家庭财产协议书怎么写
    立约人:
    姓名____,标准租房协议范本。男,____岁,____族,____市____区人,退休工人,现____市____区____胡同____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民族____,职位____,籍贯____,住址___,系____是____关系。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民族____,职位____,籍贯____,住址____,
    见证人:____,性别____,年龄____,籍贯____,住址____(与立约人____系邻居)
    立约人____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邻居____作见证人。
    (一)____随其长子____一起生活。离婚协议书的格式。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____所有,长女____随其丈夫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____,录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归其长女____。
    (四)存款____万元,由其长女____分得____万元,长子____分得____万元。其长子____负担其父____日常生活费用。
    (五)____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____和长女____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见证人:____
    ____律师事务所
    ____年____月____日
  • 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
    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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