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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的女人,带着前夫的孩子,想把孩子改成女人的姓,男人不同意,有办法改变吗?

其他 2023-07-22 1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1.孩子在十岁以下,父母再婚后,父或者母要给孩子改姓名,应该征得孩子生母和生父书面同意。
    2.孩子在十岁到十八岁之前,父或母想给孩子改名子,应该征得孩子同意,孩子的生父和生母共同书面同意。
    3.孩子成年后,可以自主去公安部门申请改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1.孩子在十岁以下,父母再婚后,父或者母要给孩子改姓名,应该征得孩子生母和生父书面同意。
    2.孩子在十岁到十八岁之前,父或母想给孩子改名子,应该征得孩子同意,孩子的生父和生母共同书面同意。
    3.孩子成年后,可以自主去公安部门申请改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1.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可以改姓。但要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才可以
    2.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3.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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