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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相亲,双方都给了见面礼物,女人分手需要退还吗?

同居 2023-07-25 0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要看情况。一般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的,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不需返还;但如果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大额财产,属于可返还的彩礼的,或者有可撤销赠与的情形的,需要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谈恋爱互赠的礼物分手一般是不能要回来的。恋爱期间给予自愿互相赠送的小礼物一般经赠与后,其所有权即转移,对方是可以不返还的,但是双方给予缔结婚姻关系互相赠送的较为贵重的礼物,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财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恋爱时赠与的贵重礼物分手后是能要回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之时,是可以依法主张返还的。而重大财产赠与,一般可以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但男女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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