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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致害责任是谁担责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7-25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筑物致害责任谁担责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建筑物或者是构筑物因为发生坍塌等现象,致使过往行人造成损害,除非是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建筑物致害责任一般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如果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负责。如果有其他有过错的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可以向过错方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建筑物致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担责。但如果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负责。如果有其他有过错的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可以向过错方追偿。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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