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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合同审查 2023-07-29 2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合同获得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按过错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不发生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存在主体为无行为能力人、合同违法、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等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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