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车险全责。需要支付20%的医疗费用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7-29 2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车祸中的当事人的医疗费是应当按照双方的责任主次划分来承担的,责任越大的,承担的医药费数额也就越大;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进行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首先分析原因:
    1. 是否超过保险医疗费限额
    以交强险为例,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医疗费的理赔限额最大为10000元;而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医疗费的最大理赔限额仅为1000元。如果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已达到最大的理赔限额,则不会再垫付费用也在情理之中。

    2. 是否合乎保险公司的垫付要求
    保险公司进行垫付时会要求一定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机构的相应单据、投保人的保险单据等,如果缺少一定材料的,保险公司就可能拒绝垫付。

    3. 事故责任或事故尚未查清
    如果交管部门没有制作事故认定书,或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事故无法查清时,保险公司虽然有垫付的义务,但是很可能会滞后或是拖延,往往,需待一定时间保险公司完全了解情况后,方可垫付医疗费。
    综上,如果以上原因不成立,保险公司拒不垫付,可先去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