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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可否口头通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 2023-07-31 14: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则予以立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行政复议一般在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五日内会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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