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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8-01 01: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法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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