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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 2023-08-01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方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证人保证如实作证、证人陈述作证、询问证人、宣布证人退庭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出席法庭,并应当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言。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以民事诉讼为例,一般来说庭审的流程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其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较为重要。法庭调查的流程为:当事人陈述(先原告后被告)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等);法庭辩论的内容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等发言,互相辩论。
    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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