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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伤残评估有什么用,如何做伤残评估

工伤索赔 2023-08-01 1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二)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三)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四)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五)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六)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法律分析:伤残评定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由受害人自己申请委托伤残鉴定,另一种是受害人在起诉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做的鉴定。如当事人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再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没有次数的限制,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不提供自己申请的伤残评定的内容,请求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残评定,指的是受害人因受伤致残后该伤残等级程度的评定;伤情鉴定,指的是受害人受伤的严重程度。两者的评定时间、目的、标准依据、等级划分、使用目的等都不一样。
    伤残评定主要用于民事赔偿,而伤情鉴定主要用于刑事和行政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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