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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全责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8-02 1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祸全责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任为十一万元,无责任为一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有责任一万元,无责任一千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有责任两千元,无责任为一百元。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车祸全责保险公司应按下列标准赔偿: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有责任一万元,无责任一千元;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任为十一万元,无责任为一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有责任两千元,无责任为一百元。法律依据:车祸全责保险公司应按下列标准赔偿: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有责任一万元,无责任一千元;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任为十一万元,无责任为一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有责任两千元,无责任为一百元。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车祸对方全责赔偿标准: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必要的费用。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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