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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到底是怎样分配的?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8-02 15: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是:
    1、一般由主张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依法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是:
    1、一般由主张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依法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一般来说,医疗事故也是民事纠纷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也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应由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等方面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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