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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故车出售犯法吗,法律上的规定有哪些

其他 2023-08-03 1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隐瞒事故车出售犯法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隐瞒事故车辆出售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而不是犯法的行为,对消费者实施了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车并且赔偿损失。如果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合格,且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样的车是可以交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品。评估人品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 法律分析: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隐瞒事故车辆出售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犯法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卖家隐瞒事故车的话,卖家属于隐瞒重大交易事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同时卖家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车辆登记规定》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 法律分析:隐瞒事故车辆出售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犯法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卖家隐瞒事故车的话,卖家属于隐瞒重大交易事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同时卖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合格,且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样的车是可以交易。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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