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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2个月,有签劳动合同,还在试用期,有交社保。现在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于2023年5月20号以邮件形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2023年5月24日号离职,用人单位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没有盖章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8-04 01: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 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如果是在试用期的,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反规章制度等不良表现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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