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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范围,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3-08-04 07: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业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以及经济性。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
    一、第
    二、第
    三、第四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法律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商业秘密分为以下几个等级:绝密级关键性商业秘密、机密级重要性商业秘密、秘密级秘密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该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等价值;
    2、商业秘密所有人已经对该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3、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法律依据:《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
    《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法律分析:商业秘密是指特定的公司、企业所拥有的关乎其企业发展的、能够为企业经营运转带来利益,同时有采取特定保护手段、制度予以保护的未向外界公开透露的商业经营信息等一系列的秘密。是作为某些特定的企业生存立命,进行核心技术竞争的武器。
    一般企业会为保护商业秘密而设立完备的商业秘密管理机制,以求最大化保护商业秘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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