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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私了后悔还能二次报警吗,法律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8-04 1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祸私了后悔的可以进行第二次报警。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 车祸私了后悔的可以进行第二次报警。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私了后反悔,可以二次报警。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再案。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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