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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交换不能回来吗?

土地纠纷 2023-08-04 15: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当事人可以交换土地,双方制定的合同依法成立就有效,但是应当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集体土地一般不能转让,当符合土地规划并且依法取得建设集体土地的企业,因破产或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的可以转让。
    转让方式如下:
    1.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
    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作为集体土地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是以金钱支付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债。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债是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3.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换。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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