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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土地纠纷 2023-08-04 16: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1、受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受让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3、转让该房屋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一般没有效,但如下情形除外: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符合相关条件的,应认定有效;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3、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为: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符合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本经济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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