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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诉讼期规定是什么

债务追讨 2023-08-05 1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债务能概括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生效条件: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应原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应经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适用《民法典》第555条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对于该条所规定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例如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形式分为:
    1、合同承受。
    2、企业合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时分两种情况,法定的概括转移无须通知、同意,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的成为合同当事人,也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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