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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性能否一直起诉探望儿童?

子女抚养 2023-08-06 0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起诉离婚孩子探视权一般一个月两三次。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起诉孩子探视权的方式:相关权利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直接起诉孩子探视权,起诉需要的证据包括了孩子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拒绝探视的录音录像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孩子的,那么该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探望权主张的,只要探望权的行使没有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法院会支持该请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是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的,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对其的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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