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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丢失了,但已经有了户口本,还需要补办出生证明吗?

其他 2023-08-06 1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出生证丢了可以补办。出生证丢了补办的流程:父母携带相关证件到孩子出生的医院开具出生证明;开好证明以后,父母到当地的妇幼保健所领取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根据表格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把父母的证件与表格放在一起;将表格与医院所开的证明一起拿到相关部门进行补办即可。
    在婴儿出生后的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是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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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生证遗失时,若要补办,家长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原出生证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证编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证的,补发出生证的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证正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出生证明丢了可以再次补办。补办的地点为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补办的方式有两种:
    1.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法律依据:《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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