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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强制执行什么意思

其他 2023-08-06 14: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强制执行什么意思
    1、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制执行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强制执行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 一、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1、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强制执行是法律术语,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以实现。
    谁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谁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一般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都是由法院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在给出了强制的结果而不履行的话,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罪名,从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都是由法院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在给出了强制的结果而不履行的话,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罪名,从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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