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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与学校法律纠纷。

子女抚养 2023-08-06 14: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活中在学校有没有碰到过一些法律纠纷。学校常发生的法律纠纷一是学生之间相互斗殴。二是老师侵权行为或是滥用权力损害学生利益。面对学校中的这些纠纷,可以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考虑采用协商解决,可以向教育部门申诉投诉。
    也可以请媒体共同进行监督。另外还可以报警,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 法律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不就是依据合同,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法律关系。
    教育、管理与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
    在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监护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理论,一种就是自然取得监护权。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衍生问题:
    衍生问题:
    学生请假学校有权不批准吗。
    国家没有规定不让学生请假。当然,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在不与法律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一切校规都是可行的。但是不准请假,妨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只要是确实有事,必须通过请假自己亲自去解决的事,通过核实,都可以请假。
  • 校园暴力有关的刑事法律问题
    (一)刑法与校园暴力的关联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即规定“罪”与“刑”的法律。
    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
    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
    由于校园暴力有特殊之处,即它发生在我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里及附近,一旦校园暴力发生,其波面之广,影响之深,范围之大,是深远的。
    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对于社会来说,可能是一代人、几代人难已磨灭的记忆,对于国家来说,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负作用。所以刑法对校园暴力的调整是不敢轻视的。
    为此需要刑法对校园暴力与之相关的行为予以强制性的规范。如法律依据:《教师法》第36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立法者在教育法律中对校园暴力行为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教育活动中,对一些相关主体严重违反教育法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冀希望以此来减少校园暴力,保证校园的安宁、稳定、和谐。
    所以,首先教育管理者在学校管理活动中要谨防暴力行为,其次是广大教师,学生不要做出暴力行为。最后要求与学校中出现暴力犯罪的行为斗争,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几种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个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每大类犯罪之下又将分为若干小类,共有罪名四百余个。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①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美国赵承熙枪击案是本罪的例证。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
    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案例:1995年6月22日上午10时,湖南省某中学体育教师李某在上体育课时,因高二年级男生张某扰乱体育课教学秩序而发生争执,张某用言语刺激李某。
    李某觉得有失教师尊严,愤怒之下向张某猛击一拳,致使张某死亡。经法医坚定,张某脾脏较大,李某一拳正中该脾脏,致使其脾脏破裂而死亡5。
    在本案例中,教师李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
    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如2006年12月7日下午,高正涛同学在校门口被人砍断五个手指案,对方涉嫌此罪.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
    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如一些教师罚学生吃牛粪、人尿等行为。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图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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