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失信人员在银行办卡,然后银行卡里的钱能取出来吗?

信用卡纠纷 2023-08-07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失信人员银行卡里的钱可能会被划走。
    1、失信人员银行卡是可以用的,但如果卡内有存款,可能会被法院冻结,会被转走,用于偿还金额机构或者债权人的债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2、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拓展资料:
    根据法律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 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 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 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2、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包括: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 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 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包括: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 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 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义务的情形;
    (5)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 失信人员银行卡是可以用的,失信人员银行卡可以用但是会被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员是指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的人,俗称“老赖”。如果有还款宽限期的贷款机构,只要其申请的贷款还款时间不超过还款宽限期,不视为逾期,暂时不会上征信系统。但如果卡内有存款,可能会被法院冻结,用于偿还金额机构或者债权人的债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失信人员银行卡是可以用的,失信人员银行卡可以用但是会被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员是指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的人,俗称“老赖”。如果有还款宽限期的贷款机构,只要其申请的贷款还款时间不超过还款宽限期,不视为逾期,暂时不会上征信系统。但如果卡内有存款,可能会被法院冻结,用于偿还金额机构或者债权人的债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银川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