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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送达给谁,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其他 2023-08-07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送达给如下人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不便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 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不便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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