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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租房申请应该如何写

房屋买卖 2023-08-07 1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申请公租房的书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家庭人员情况,申请人填写,只填写同住的直系亲属;
    2、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情况,由申请人填写;
    3、家庭现住房情况;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单位公租房申请书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 一经离婚,当事人即可申请公租房。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5、低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6、房产证明。
    除此之外,如果存在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一或本市户口迁入满一年,这两种情况的,还需要另外提供相关户籍材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离婚后是可以申请公租房。
    只要没有房子就可以按规定来来进行办理,一般在办理时需要本人手写申请书、再者就是由申请者提供身份的证件、以及还有户口本;婚姻的证明、收入的证明、房产的证明等。
    离婚申请公租房的流程如下;
    1、本人手写申请书;
    2、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5、收入证明;
    6、房产证明;
    7、其他证明。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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