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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有没有什么标准,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3-08-07 16: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同时,这一诉讼阶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存在犯罪事实,即案件已经被受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推测。有证据证明,不是没有根据的。
    2、刑事责任有待调查,即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行为应依法受到惩处。如果他的行为仅构成犯罪,并且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
    3、属于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刑事案件中立案标准的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并且属于其管辖范围;也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予以追责的,应当予以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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