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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对公司是不是承担责任,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其他 2023-08-07 1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与显名股东承担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未依法成立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当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2、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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