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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有冲突吗

工伤索赔 2023-08-08 1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跟交通事故赔偿没有冲突。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处理方法如下:
    1、当事人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影响劳动能力,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2、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安排救治伤者,排除其余安全隐患。
    然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后的一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伤赔偿跟交通事故赔偿没有冲突。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处理方法如下:
    1、当事人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影响劳动能力,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2、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安排救治伤者,排除其余安全隐患。
    然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后的一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在不重复的项目中没有冲突;但是对于重复性的赔偿项目,例如医疗费等,如果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已经支付侵权赔偿的,工伤赔偿基金和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性支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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