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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房产过户手续有哪些,法律怎样规定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8-09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房产过户的手续如下:
    1、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申请表、房产证、身份证明等材料;
    3、受理申请,审验材料;
    4、符合条件的,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房产过户的手续:
    1、夫妻双方需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明、过户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不动产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
    3、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缴纳手续费;
    4、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相关证件材料核实后,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夫妻双方房产过户的手续:如全款购买则直接交纳手续费,向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申请;如贷款购买则需办理赠与公证,经该房的贷款银行同意后双方携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公证书等到房产交易中心以赠与的方式,补交相应的产权部分税费办理过户。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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