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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一个问题 学生在校期间(周四)给班主任请假外出,表明父母知情随后班主任未向学生家长核实,周六凌晨学生和朋友聚餐醉酒导致学生摔倒,脾破裂手术而割让了一些脾。目前学生家长想让学校赔偿,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8-09 1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责任的承担应按过失的大小来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建议委托律师来保障您的最大权益。
  •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具体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在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况:
    1、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2、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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