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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招标投标 2023-08-10 0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但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
    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6、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勘察、设计、监理人不包含在内。
    7、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 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 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做了以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款项,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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