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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是什么?

债务追讨 2023-08-11 18: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有以下情形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1、借款人放弃其债权;
    2、借款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借款人无偿转让其财产;
    4、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5、高价买入财产等行为。
    银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律依据:具有以下情形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1、借款人放弃其债权;
    2、借款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借款人无偿转让其财产;
    4、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5、高价买入财产等行为。
    银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有,借款人放弃其债权;借款人放弃债权担保;借款人无偿转让其财产;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高价买入财产等行为。银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有,借款人放弃其债权;借款人放弃债权担保;借款人无偿转让其财产;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高价买入财产等行为。银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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