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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监护权的对方不配合迁户口怎么办?

其他 2023-08-12 16: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双方就该问题协商处理
  • 监护权转移在如下地点公证: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等。且办理监护权转移公证要带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监护人的《户口簿》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办理监护权转移:通过自己协议、民政局、公证处、律师等都是正式的监护权变更方式,但是这些方式没有强制力;只有法院出具判决或者调解写明监护权变更的,才具有法律效力或强制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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