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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诉讼期限有多长时间

起诉离婚 2023-08-13 1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讼离婚的诉讼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诉讼离婚的诉讼期限有六个月,但仅适用于普通程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需要三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诉讼期限一般有六个月,但仅适用于普通程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需要三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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