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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几次修正

其他 2023-08-13 1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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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经历过两次修改,而这两次修改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是2001年的10月,为了满足加人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第二次是2010年2月,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裁定,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第三次。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法律分析】:《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经历过两次修改,而这两次修改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是为了满足加人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第二次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裁定,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这两次修改的共同特点,一是被动的(为履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二是局部的(仅从满足世界贸易组织的特定基本要求出发),没有针对《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中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全部和主动的梳理。因此,要站在中国的立场、针对中国发展变化的形势,全面主动地解决中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突出问题,就应该全面修改我国的《著作权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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