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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事辩护 2023-08-13 1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法中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条件:
    1、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1-3万元以上本单位资金,且超过3个月未还的;
    2、以进行营利活动为目的,挪用1-3万元以上本单位资金的;
    3、以进行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5000-2万元以上本单位资金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以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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