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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损失是否可以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8-14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营运损失能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等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车辆运营误工费需要赔偿。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收入证据包括哪些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主驾驶的营运车辆受损,属于无责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主主张的误工费应该车辆停运损失,计算具体数额有一定的公式办法。计算数额的时候用车辆每日营运收入减费用成本,再乘以具体停运时间就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交通事故营运损失能得到赔偿,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人一般应对受害人赔偿营运损失,其属于误工费的相关赔偿范畴,营运损失可以根据每天产生的费用损失和营运利润损失合计计算赔偿。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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