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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合的概念是什么?

其他 2023-08-14 1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的概念: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债务混合,即无法判断一项民事行为是代表法人意志,还是股东意志的想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概念如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债务混合,即无法判断一项民事行为是代表法人意志,还是股东意志的想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是指二者资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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